2012年8月26日星期日

真字114A


政府在国会提呈并通过的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法,其中第114A条文引起的争议和反对声浪,随着网络媒体和组织以及网民火力全开表达不满,甚至发动“大马黑色网络日”等令全球网络世界的瞩目,让政府对此备感压力。

虽然首相纳吉之前曾指示内阁商讨该项备受争议条文,但内阁日前开会后,却未达致检讨议决。新闻、通讯及文化部长莱斯雅丁指出,政府目前没有计划再度修改证据法令,人民没有理由对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感到害怕,因为援引这项条文是以论据为基础,而非根据犯罪印象。

无论如何,他说:内阁遵循首相纳吉的指示,谨慎研究备受民间争议的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,不过对这项课题抱持坚定的立场,内阁维持现状的决定。

令伯对法律条文一窍不通,那日安东尼老爷为了令伯鸟巢那只天堂鸟遭粪青拉得满巢粪便,粗俗臭话薰得闻之作呕而退避三舍,唯有忍痛封闭留言,表示抗议『有我说没你说』,认为纵然心中有话无处吐,蛮不是味道,而再三催促快快还原留言板,并安慰说这回有了114A这条东西,大可不必担心受到无聊网民的干扰。

为此,突然勾起令伯对这114A真字的兴趣,搜索枯肠也要了解一下它到底是何方神圣什么东东,竟然能够成为无聊网络粪青的克星那么巴闭!

原来,从一些法律知识渊博的部落客的消息,该项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法,旨在让所有使用互联网的用户,必须对本身在网络上发表的内容负责;而这项针对1950年证据法令的修正法,普遍影响所有个人、企业和社会,促使民众在网络或社交媒体发言及刊载内容时,必须秉公持谨慎态度。由于人人都能够随意浏览互联网上的资讯,因此有关资讯必须被理智使用。

法令生效后,当局可以对付以匿名方式在网络撰写或发表不负责任言论者,网民需为自己的不确实言论负起法律责任。一旦在这条文下被追究责任,有关者就需举证自己清白,甚至如果你是转发推特、面子书留言内容,也可能惹祸上身。

然而,持反对意见的群众或团体则认为证据法114A违反法律精神,让被告在未下判之前,先带罪之身,必须想尽办法在有关单位面前证明自己的清白。

就有那么巧合的进展,随着114A条文备受争议的课题沸沸扬扬之际,巫青总团日昨针对有人在面子书上,冒用该团的名义,发出挑衅宗教的信息而引发公众争议一事,向警方报案,要求调查。
 
火箭党的槟州首长林兄冠英第一时间跳了出来,向总检察长提出质疑,按照证据法114A条文,警察是否应该先对巫青团采取行动?他认为,根据该条文,巫青团现阶段必须找出种种证据证明自己无辜,否则他们就有错在先。

可是,吉隆坡刑事调查主任拿督邱震华却披露,警方不会援引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,调查巫青团冒名面子书争议言论案,因为此条文并非是刑事法典,而是程序法典。

邱兄向记者指出,有关114A条文只有在罪案控上庭后,方才使用。

如此说来,倒令普罗民众对这项据说涵盖广泛的条文看得昏头转向,不知所云,其威力到底有多广多深,是否要根据背景来决定起诉的对象,着实让你我庸民搞得头大如斗,糊里糊涂啦!

还是问问老安,114A能够保护鸟巢不再被不速客随意拉屎大便吗?